根据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机构应当做出不予公证的决定。届时,公证员首先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的方式说明不予公证的理由。
具体而言,不予公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公证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 不予公证,有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予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