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期限是法律对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或处理某些公证法律事务规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规定,公证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办证期限可延长到十个工作日。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办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及公证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延误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