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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
2、转让前的公司章程原件;
3、经在深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4、由工商局出具股东情况证明原件(持营业执照到工商局打印,最近一个月以内);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6、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证处表达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亲自到公证处、并提供的材料:
1、签字人的身份证原件;
2、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式伍份以上。(协议书格式可以到本处索取)
(三)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公司(即股东本身是法人的情况)
1、提供本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里面包括授权谁来办理公证。
2、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公司的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转让方或受让方公司章程、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
4、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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